据工人日报消息,62岁农民工老裴在建筑工地打工受伤,维权时,因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能被认定劳动关系,劳动监察大队无法受理;到法院诉讼,没签劳务合同,未获支持。
最终,医药费7600元竟被5000元“慰问金”抵消。
“劳务派遣协议生效日期为2018年7月28日~2019年7月28日,出事故是2019年6月17日,我以为时间抓紧点,还能拿到工伤赔偿。”老裴说,他认为派遣合同还未过期,就去找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维权。
得到的答复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说,过了2019年2月21日老裴的60岁生日,协议已然终止。
法律援助律师张文凯在了解情况后分析认为,各法院对超龄打工关系认定、赔偿范围的认知不统一,有败诉的风险。
受疫情影响,时隔两年多,沈阳市和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因老裴出事故时年满60周岁,属于劳务关系但没有签订劳务合同,且没有工资单、银行转账记录等可以证明存在劳务关系的佐证,也没约定出了事故如何赔偿,法院无法支持他申请的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1.3万元的赔偿。
这期间,房地产开发商一直积极推动解决此事,根据工人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主动帮老裴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结果在工伤认定上,又绕回了最开始的难点。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老裴拿不出此证明材料,无法进行工伤认定,不能评定伤残等级,就无法确定赔付标准。
在老裴坚持上诉后,施工队和开发商联合以5000元“慰问金”的形式对他给予了工伤补偿。
小编的话:此前多地发文要求禁止6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进入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部分地区要求施工单位不得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本案中的老裴便是这种情况。 根据《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数据,近5年来,我国50岁以上农民工所占比重从19.2%持续增加至26.4%。没有法律制度兜底,越来越多像老裴这样的超龄农民工会面临维权困境。 加强工人用工年龄管理,本意是为了安全施工、规范管理。现实中农民工老龄化速度持续加快,如何依法灵活合理用工,是摆在建企面前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目前为止,全国已有多个地区发文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用工年龄管理,天津、上海、深圳、江苏泰州、江西南昌、湖北黄冈、湖北荆州、珠海横琴新区均作出此项要求。前不久,荆州一施工单位还因为招录60岁以上男性从事施工作业被通报处罚了! 可以看出,对于用工年龄的要求越来越严格了,之后可能会有更多地区跟进发文,企业应提前做好准备。 10月21日,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提出进一步规范施工单位用工年龄管理: 1、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按照国家和本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有关要求,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施工单位应当与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得进场施工。 2、规范用工年龄管理 施工单位与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对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0周岁的不得签订劳动合同。因特殊情况确需安排或使用超龄建筑工人的,施工单位应当对超龄人员健康证明(健康证明有效期为1年)进行核验,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合理安排工作岗位。 3、合理安排特殊岗位人员 不得安排或使用男性55周岁以上、女性45周岁以上的建筑工人进入施工现场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高危险性、高风险性工作。 11月2日,黄冈市住建局发布《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房屋和市政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 1、严格房屋和市政工程用工人员管理 一是建筑企业管理类人员。 禁止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年龄超过65周岁的进入项目现场从事施工管理。 项目副总、技术总工等主要技术类岗位参照注册类管理人员,原则上年龄超过65周岁后不建议参与施工现场技术管理。 二是施工现场专业类人员。 禁止年龄未满18岁人员和年龄超过60岁(男性)、55岁(女性)的专业类人员从事施工现场专业技术工作。 三是施工现场劳务类人员。 禁止以任何形式招录或使用18周岁以下人员、6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等三类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作业。 禁止55周岁以上男性、45周岁以上女性工人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影响身体健康以及高危险性、高风险性的特殊工作。 2、建立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考勤制度 按照建筑工人实名制工作推进要求,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到岗率月度或季度平均值应达60%以上。 施工单位依托“黄冈市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化监管系统”,在项目现场配备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