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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部门联合印发《陕西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
文章来源: 管理员 | 添加时间:2020-10-09 丨 阅读次数: 553

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日前联合印发《陕西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2021年达到55%,2022年达到60%


完善绿色建筑评价认定制度,对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在竣工验收及备案文件中可认定为绿色建筑(基本级);一星、二星、三星绿色建筑标识,分别由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授予。


推广绿色建筑技术,推动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达到一星级及以上等级。2021年起,设区城市建筑工程设计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县镇具备条件的其他建筑工程应按照绿色建筑进行设计、建设。持续开展绿色住宅小区、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


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持续做好太阳能光热、光伏建筑应用;以关中、陕南等地区地热资源相对富集区为重点,推进地热资源供热保护性开发利用,因地制宜推广中深层地热能供热、浅层供热制冷。政府投资工程率先采用绿色建材,逐步提高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材应用比例。


构建绿色建筑发展长效机制、推广绿色建筑新技术、提升绿色建筑工作体系及绩效为着力点,每年组织建设2-5个绿色建筑创建市县示范单位;以推动绿色建筑市场化发展为着力点,每年组织建设5-10个绿色建筑创建企业示范单位。开展绿色建筑创新示范,加快绿色健康技术以及数字化、智能化等技术的工程应用,创建一批高效集约型绿色建筑,引领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关于印发〈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9〕1696号)、《关于印发〈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建标〔2020〕65号),进一步加快和推动绿色建筑健康可持续发展,决定开展绿色建筑创建行动。现将《陕西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2020年9月10日


《陕西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文件全文)↓↓


附件:

陕西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

(2020年--2022年)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9〕169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 国管局、银保监会关于印发〈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建标〔2020〕65号)和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以城镇建筑作为创建对象,开展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把握奋力谱写陕西新时代追赶超越新篇章总体目标,以“适用、经济、绿色、美观”为指针,以新建建筑提升性能品质为着力点,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绿色居住的需要。  

二、创建目标

分步推动城镇建筑工程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性能品质持续提升。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2020年达到50%,2021年达到55%,2022年达到60%。

三、创建内容

(一)创新管理机制。强化目标管理,推动绿色建筑标准实施;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安排与要求,加强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绿色建筑发展制度机制。完善绿色建筑评价认定制度,对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在竣工验收及备案文件中可认定为绿色建筑(基本级);一星、二星、三星绿色建筑标识,分别由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授予。建立绿色建筑标识撤销机制,对弄虚作假行为给予限期整改或直接撤销标识处理。建立绿色建筑管理平台,实现管理一张网,提高绿色建筑标识工作效率和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先行先试。加快推进绿色建材评价认证和推广应用,建立绿色建材采信机制,推动建材产品质量提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二)发展绿色建筑。推广绿色建筑技术,推动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的绿色建筑项目,应严格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达到基本级及以上等级;建筑面积2万㎡以上的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达到一星级及以上等级。2021年起,设区城市建筑工程设计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县镇具备条件的其他建筑工程应按照绿色建筑进行设计、建设。持续开展绿色住宅小区、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三)提升建筑能效。城镇新建居住建筑全面实施建筑节能75%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城市提高公共建筑节能标准。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北方地区城市清洁取暖、海绵城市建设、县城建设等工作,理清目标任务,统筹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节水改造。推广绿色农房建筑适用技术,引导鼓励农村个人自建住宅等新建建筑参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在节约型机关、绿色学校创建行动中,加强节能节水管理,统筹推动既有公共建筑绿色改造。开展低能耗建筑建设试点示范,引导发展超低能耗建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

(四)加强技术创新。健全完善技术目录管理机制,推动绿色建筑科技研发及新技术应用。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持续做好太阳能光热、光伏建筑应用;以关中、陕南等地区地热资源相对富集区为重点,推进地热资源供热保护性开发利用,因地制宜推广中深层地热能供热、浅层供热制冷。提升装配化建造水平,发展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政府投资工程率先采用绿色建材,逐步提高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材应用比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负责)

(五)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和规范绿色住宅验房交付工作。定期开展运行评估,引导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降低建筑运行能耗。加强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平台建设管理,扩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覆盖范围,大中城市逐步将本地区所有重点用能建筑和政府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纳入能耗监测。以设区城市为单位,组织开展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及能效公示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负责)

四、组织实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全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和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等单位参与;建立省级层面日常工作协调机制,每个参与单位确定一名处级联络员,负责工作沟通、事项报告等事宜。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每年年底前,各地、各相关部门将工作推进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级各部门依照绿色建筑法律法规和本方案的规定,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各项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推进全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完善相关政策体系和技术管理规定,组织对各市开展绿色建筑创建行动的绩效评价;省发展和改革委负责推进绿色建筑建设项目审查、核准、备案等相关工作;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时明示绿色建筑相关要求;省财政厅负责做好省级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保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指导建材行业绿色生产工作,推动建材行业向绿色化方向发展;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推进绿色建材评价认证,加强对绿色建材评价认证机构及认证活动的监管;省教育厅、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本领域建筑能效及绿色性能提升工作,与节约型机关、绿色学校创建行动等有机融合,新建建筑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既有建筑有计划开展绿色化改造工作。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本地区绿色建筑创建行动,会同本级各相关部门,制定绿色建筑创建工作方案,细化内容与分工,做好动员部署和组织实施工作,开展所属县区绿色建筑创建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各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于2020年10月底前将本地区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工作方案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并确定一名联络员。

(三)评价创建结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定期对各设区市绿色建筑创建行动进展情况进行评价核查,每半年进行一次排名通报,对创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各设区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每季度对绿色建筑创建工作推进情况进行一次总结分析与自我评价,并于10个工作日内提交自我评价报告。

(四)开展试点示范。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以构建绿色建筑发展长效机制、推广绿色建筑新技术、提升绿色建筑工作体系及绩效为着力点,每年组织建设2-5个绿色建筑创建市县示范单位;以推动绿色建筑市场化发展为着力点,每年组织建设5-10个绿色建筑创建企业示范单位。开展绿色建筑创新示范,加快绿色健康技术以及数字化、智能化等技术的工程应用,创建一批高效集约型绿色建筑,引领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挖掘先进典型,加强总结交流,推广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工作整体提升。要利用多种渠道和方式,大力宣传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和工作成效,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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