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住建部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规定,绿色建筑标识认定需经申报、推荐、审查、公示、公布等环节。特别强调,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采用不符合《办法》要求的地方标准开展认定的,要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不到位的,将撤销以该地方标准认定的全部绿色建筑标识。
据了解,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标牌和证书。绿色建筑标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证书由授予部门制作,标牌由申请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按照制作指南自行制作。
绿色建筑标识授予范围为符合绿色建筑星级标准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3个级别。
《办法》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完善绿色建筑标识制度,指导监督地方绿色建筑标识工作,认定三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建筑标识工作,认定二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组织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本地区一星级绿色建筑认定和标识授予工作。
绿色建筑三星级标识认定统一采用国家标准,二星级、一星级标识认定可采用国家标准或与国家标准相对应的地方标准。新建民用建筑采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工业建筑采用《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既有建筑改造采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
《办法》规定了申报和审查程序:绿色建筑标识认定需经申报、推荐、审查、公示、公布等环节,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专家审查。
申报单位应提供申报材料,内容包括:绿色建筑标识申报书和自评估报告; 项目立项审批等相关文件; 申报单位简介、资质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 与标识认定相关的图纸、报告、计算书、图片、视频等技术文件; 每年上报主要绿色性能指标运行数据的承诺函。
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推荐。二星级和一星级绿色建筑推荐规则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
《办法》对标识的管理作出规定: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运营单位或业主,应强化绿色建筑运行管理,加强运行指标与申报绿色建筑星级指标比对,每年将年度运行主要指标上报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现获得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存在以下任一问题,应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不超过2年:(一)项目低于已认定绿色建筑星级; (二)项目主要性能低于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的指标; (三)利用绿色建筑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四)连续两年以上不如实上报主要指标数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现获得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存在以下任一问题,应撤销绿色建筑标识,并收回标牌和证书:(一)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 (二)伪造技术资料和数据获得绿色建筑标识; (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办法》特别强调,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采用不符合《办法》第六条要求的地方标准开展认定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责令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不到位的,将通报批评并撤销以该地方标准认定的全部绿色建筑标识。
参与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的专家应坚持公平公正,回避与自己有连带关系的申报项目。对违反评审规定和评审标准的,视情节计入个人信用记录,并从专家库中清除。